为什么禁止一次打开多个名称空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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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做
using namespace foo::bar;
(即使用内部名称空间而不先使用外部名称空间/根本不使用外部名称空间),为什么标准禁止执行以下操作?
namespace foo::bar {
// open nested namespace bar in foo and extend it...
}
我不是在寻找解决方法,只是想知道为什么不允许这样做的可能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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藕挝
时尚未创建名称空间
的情况,因此允许使用语法使它看起来像在尚未创建namespace2ѭ时已经创建。 您也可以走得更远,要求能够在名称空间
中编写ѭ5define来定义
,对于函数,变量等也是如此。但是,此功能真的必要并解决任何特殊的紧迫问题吗?
马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