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定义异常类型为“自记录”-不好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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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一个团队定义了自定义异常类型的项目中,该异常类型的构造函数是对Logging方法的调用,该方法记录传递给构造函数的异常。
我本以为这很不好-是吗?
问题是,尽管我可以删除“自我记录”,但我不知道有多少人依赖那里的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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