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oo()vs this.Foo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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逝媳蘑贩茄
会是明确的,但有时可能会增加清晰度。例如:
在这种情况下,前缀“ 1”有助于使方法调用从委托调用中脱颖而出。 这有必要吗?不,拉塞五世(Lasse V. Karlsen)正确地指出ѭ1只是对命名约定的一种代名词,以使其明确。 但是我发现出于类似的原因,我会经常在本地属性上使用“ 5”前缀,而这又是一个风格问题。
氮顺
委婪绷冗诉
的参数非常明确地表示Foo()是什么以及它来自哪里。毫无疑问,它是传递给方法的参数,还是声明为who-knows-where的静态类。这是当前对象,期间的一种方法。少了什么,您就放弃了明确的语义,而希望使用更严格的语法。 明显的反对意见是:将鼠标悬停在Ctrl + click上。
旦彤
联海
关键字来显式描述变量的范围:
豪抱怒掳
,因为它明确显示了事物的位置。我什至不使用重构工具来做到这一点。我用手打字。